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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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外国留学生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外国留学生工作研究会,办公地点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学院211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市市高等教育学会下属的分支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学术团体,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和北京市市教委的领导下,就来华留学教育与管理,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托北京市市高等院校的整体优势和各校的办学特色,通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间的学术交流,探讨来华留学教育管理工作的理论和规律,为促进来华留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一、组织会员开展我国高校留学教育规律的理论研究;

二、开展会员单位之间及国内外高校间的信息交流;

三、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做好北京市市高校留学生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搜集、汇总国内外留学教育最新信息动态,为上级部门决策提

供依据,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学习,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为实现本会宗旨做出贡献的具有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北京市地区高等院校,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荐学会理事;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学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学会决议;承担本会分配的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向本会汇报工作,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学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修订和完善学会章程;提出并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和活动方针;选举或罢免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是学会的执行机构,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其职责是: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的工作报告;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的职能。常务理事会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其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提名,确定秘书长。

第十一条 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从事来华留学工作的资深人士,以及有关领导担任学会的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特邀理事。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和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赞助与捐赠。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专用账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各类会务、日常办公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各项费用支出须经会长批准,每年向全体会员单位通报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会如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报北京市市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通过实施,报北京市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市民政局备案。未尽事宜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解释、修订或增补。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外国留学生工作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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